各國在電網監管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以期減少電網企業與政府、公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確保輸配電服務價格合理,保證輸配電服務質量,以及激勵電網企業合理投資、積極創新與綠色發展,其中有很多經驗做法值得學習借鑒:
(一)堅持立法先行,在法律法規中明確監管要求
部分國家在對電網進行投資監管時,堅持法律先行,強調依法監管。美國在《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和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679號令中,明確要求對能源傳輸投資進行監管。英國能源監管機構天然氣和電力市場監管辦公室(Ofgem)按照《電力法》的相關規定,針對陸上輸電網、海上輸電網與互聯線路,分別設計了RIIO監管機制、海上輸電運營商監管機制和收益上限與下限機制,對電網企業進行監管。澳大利亞能源監管委員會依據《國家電力法》,對電網投資進行監管,針對常規投資和偶發投資采取不同的監管手段。
(二)堅持目標導向,通過成本監管激勵有效投資
部分國家在對電網環節進行投資監管時,注重目標導向,強調通過成本監管來激勵有效投資。美國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在進行電網投資監管時,強調要通過價格和投資監管,為電網企業提供充分的投資激勵,針對不同類型的資產,設定不同的投資回收方式和補償途徑。英國Ofgem在RIIO框架下,綜合考慮包括用戶滿意度、安全和可靠性、接入公平、普遍服務、創新、成本效率、產出等運營績效指標,來對電網投資計劃的有效性、合理性及經濟性等進行審核。
(三)堅持方法創新,不斷豐富成本監管手段
大部分發達國家的監管機構建立了專門的適合各行業價格監管需要的管制會計制度,細化成本項目歸集。比如,美國提出嵌套測試法來識別電網投資的合法合意性和審慎合理性,運用標桿法判斷投資項目的風險及成本效率水平。英國Ofgem按照利益相關方參與、效率等標準,綜合運用標桿法及其他比較方法,對電網投資計劃進行審查;采取建構式方法,基于總成本控制的原則,事前對電網投資決策的有效性、審慎性及投資成本進行預測和評估。Ofgem還設定了成本分享機制、處理投資不確定性等條款,迎接不確定性投資和投資風險帶來的監管挑戰。
(四)堅持激勵約束并重,鼓勵創新和綠色投資
發達國家成熟電力市場注重對其他經濟社會維度指標的考核和激勵,如通過監管機制鼓勵創新和綠色投資等。英國定期制訂一輪電力輸配網絡的創新激勵計劃,規定在本輪監管周期內向全部社會主體(包括電網企業和第三方)開放創新激勵項目。這些項目往往包括大量現金激勵,用于獎勵有效落實的運營模式、價格機制或有助于能源綠色發展的創新成果。同時,定期向社會公開獎勵項目、實施效果,收集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完善我國電價監管機制的建議
一是統籌考慮系統運行安全與資產利用效率,合理界定電網投資績效,并構建與之相匹配的投資審批和監管制度。加強對電網企業投資計劃的審查,強化事前成本約束與事中成本監測和評估,推動電網自然壟斷環節投資監管機制由事后向事前事中轉變。科學定位投資監管的微觀監管職能,明確電網企業所投資的無效資產判定和有效資產核定實施細則。建立投資調整和投資風險不確定性的應對機制,為監管周期內的電網企業新增投資提供必要的調整機制和處理辦法。健全激勵約束相容的投資監管體系,將電價監管與電網企業運營績效指標掛鉤。
二是盡快建立管制會計準則,以區分電網企業的競爭性業務成本和自然壟斷環節業務、公共服務業務成本。服務于構建電網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監管體系,盡快啟動制定電力行業管制會計準則,明確管制會計準則所涵蓋的內容、適用對象和范圍、相關管制會計定義、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發展的會計科目及賬戶的設置和會計核算規則。完善財務報告的設計要求和審計制度。建立電網企業會計信息定期報送制度。
三是不斷健全輔助服務、容量補償等新能源消納成本的分攤和疏導機制。對于能夠確定責任主體或(和)受益主體的費用,按照權責對等和“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應盡可能由責任主體或(和)受益主體承擔和分攤,減少“公共物品”屬性的成本總額。對于無法或難以確定責任主體或(和)受益主體的系統運行費用,經成本監審核定,應全額由全體用戶分攤。針對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制定科學合理的電價機制。此外,在新能源大規模接入的背景下,還應研究新能源消納成本的構成,如電網資產利用效率下降產生的擱淺成本補償問題,也可參照發電資產建立容量補償機制,在省級輸配電價已有容量電價機制基礎上,對跨省跨區輸電價格實行兩部制電價,降低跨省跨區交易的價格壁壘,推動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圍消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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